滨州企业商标续展怎么办理?

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滨州东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滨州企业商标续展怎么办理?

滨州企业商标续展怎么办理?

作者:滨州东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3 08:37:28

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注册公司,将之前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三为一,同时这项工作也被列入重点项目,通过这项制度改革可知,办理营业执照得到了进一步简化,广大创业热情也被进一步激发,很多代办机构也助力创业者代办营业执照。那么,代办营业执照须知的办理流程是什么呢?申请代办营业执照需要知道哪些办理流程?其程序如下:

一、办理无需许可证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代办营业执照申请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

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综上就是有关代办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相信通过这篇文章,大家对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几年来,代理记账行业算是被众人认可的行业,现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都会选择一家专业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来处理公司内部的财税事物,伴随而来的就是代理会计面临的职业风险也会有极大的提高。所以,代理记账会计在为客户服务的同时,一定要谨慎,避免掉入一些陷阱,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财产损失。

作为一名专业的会计要经常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的更新知识充实自己。如订阅一些财会类的报刊,经常登录会计网站,注意收集专业资料。只要了解相关的法规,会计在记账做账的时候才能心明眼亮,而不是等到吃亏了才知道是怎么回事。在给企业代理记账时,一定要了解企业,看准老板。对于那些一门心思只想偷漏税的企业,代理记账会计千万不要介入。

对于那些品行不端的老板,代理记账会计也一定要敬而远之。有些老板说话很中听,但很难看透,这就需要会计积累经验,适时进行分析判断。一般来说,企业老板对税收的态度直接影响该企业所承担的税务风险,会计可以通过与他们的交谈而有所察觉。适当涉猎多个行业。代理记账会计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特长,在一个熟悉的行业或与之相近的行业中选择企业,当涉猎到新行业的时候,对该行业的禁忌也一定要搞清楚,切忌为了业务盲目合作。会计在做账是应该制定健全的财务手续,划清经济责任。

会计在上任前,首先,应主动和企业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一定要把住交接关,对“烂摊子”不能轻易接手。有些企业的前任会计由于某种原因不辞而别,新任会计此时更应当谨慎从事,要把“丑话说在前头”,必要时应当建议老板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然后监交。对一些原始的单据应该逐一说明,不要留有后患。

作为一个合格的会计,要做到自律勤勉,尽职尽责。代理记账会计不能有私心,要讲究职业道德。要对公司和老板负责,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和客户沟通。有的老板不懂税法,缺少风险意识,他们的某些举措属无意行为,代理会计在发掘问题后,应该及时提醒。有必要则需提供文字资料,讲清前应后果。如果有些老板在知道利害关系后,仍然固执己见,会计应该把握底线,除了在单据和交接单上明确责任外,还要敢于说“不”,遵守职业道德。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关乎到企业的发展问题,有长远发展目光的企业都较为注重商标的作用,因此会委托滨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代办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有既定的流程,需严格按照规定递交材料,如果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话,容易注册失败。了解商标注册还不行,还要知道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宣告是什么意思。

一、商标注销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会因为企业另图发展或其他原因而想要把相关商标注销的,当然也有其他原因而被商标局注销的。

1、到期未提出商标续展被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这十二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持有人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3、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销

二、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商标撤销有两种情况。

(一)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1、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2、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3、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二)争议撤销: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无效宣告一般由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依法进行,被裁决无效的商标,自始不具有商标的效力。

1、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

2、与在先权利冲突;

3、损害驰名商标。

无论是商标注销、商标撤销还是商标无效宣告,都代表着商标不能再使用。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市场的重要依据。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滨州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版权所有:滨州东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