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公司注册专利的流程
作者:滨州东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4 08:50:58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治理和保护等流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显著,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分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轨制和法律规范大多合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实践证明,被评估出来的商标价值已被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接受,通过国内外企业界实践,商标评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有利于企业:
(1)有利于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据统计,全国有数十万合资企业,而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企业微乎其微,其中评估商标的企业更少。粗略估计有几百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为现行财务制度把商标、技术改造等无形资产投入的资金作费用处理,在帐面上没有反映。我国有一家规模较大的钢铁公司在股票上市时,因为帐上未列出,也未适时进行评估,故而商标的使用价值未列入总资产中。
(2)有利于滨州商标注册权的管理和保护。
通过评估可以有效地维护和协调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商标评估后,企业可以在对外合资,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方面作价入股,商标在转让、许可使用以及索赔方面,可以按价值进行处理。
(3)有利于了解企业自身实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通过评估,企业可了解商标的“含金”量有多少,潜力有多大。商标价值越大,证明其品牌的知名度越高,市场占有率越大,越受消费者的欢迎。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效地利用品牌战略,更好的创造名牌开拓和占领市场。在评估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商标价值应当依法科学地评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适当,引用资料,数据要真实、合理、可靠。同时,还应有序地进行。
我们认为只有商标专用权变动或者在商标活动中需要时,必须适时对商标价值作出评估,否则影响其正常活动影响产权交易,造成无形资产流失或者共享。对商标价值评估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进行评估:
(1)商标专用权的有偿转让,即产权的转移;
(2)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需要使用的商标;
(3)成立股份公司需要商标作价入股;
(4)签订商标有偿使用许可,需要对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
(5)企业联营兼并需要使用商标;
(6)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确定其专用商品价格;
(7)企业发展需要对商标价值评估;
(8)其他国家规定需要对商标价值评估。
要注册国际商标,先要确定到底准备注册哪些国家,注册国际商标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优点是时间快。费用低。二是逐一国家申请,适合那些还没有加入了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的国家。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方式有哪些?申请注册国际商标有两种方式:方式一,到当地国商标注册机构去直接申请;方式二,通过国内的马德里协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当地国申请。
通过马德里协议,向当地国申请,需要在国内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费用以瑞士法郎币种汇算成人民币币种。商标注册申请书通过审查以后,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缴纳相应的费用。商标注册时间,在半年以上。
国际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1、准备商标申请书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外文申请书;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2、想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3、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交纳商标注册费用;4、领取国际商标注册证书。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马德里是基于国内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马德里商标前必须国内有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要求:马德里申请是指加入马德里组织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相互申请注册。因此在申请前需确定意向(解释:心之所向、意图)申请的国家是否属于马德里成员国。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所用时间:从申请到受理大概六个月左右时间;受理后,大概12-18个月可以知晓在各指定成员国是否受保护。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滨州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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