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商标注册的盲期风险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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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商标注册的盲期风险不可避免

作者:滨州东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9 08:56:50

盲期风险不可避免无论是滨州商标注册申请人还是商标代理机构,查询近似商标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申请信息,但这些申请资料都需要人工一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也就是说,我们提交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递交到商标局,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时间,大概在3~6个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查询盲期。

在盲期内的商标信息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会与在盲期内的在先商标出现相同或近似的风险。这个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如果担心因此而造成商标注册失败,小知建议申请人可以委托提供风险代理的商标代理机构,避免造成商标注册失败和不退款的双重损失。驰名商标风险难以查明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

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通过商标局数据库检测到,因此会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精神,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一枚商标即使只在某一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也不可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会不定期公布驰名商标的名单,但在商标查询时却无法判断哪些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查询中又一个隐性风险。

在商标查询的时候,是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盲期,这是大家了解的。但是怎样确定盲期要怎样做到避免,这还是需要更多的知识面才可以实现成功。避免商标出现重复性,还是要避开很多的雷区,这样才可以更加具有保护性,让人们都感觉这是一种很好的权益维护。从驰名身上我们就能看见原则性的问题,说白了商标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并且是有一定的创新性才能行得通。

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中国企业,并非其在中国的营业所。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多类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一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需要提交几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若申请人的多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中提交1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书中注明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

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的,应附送说明,载明所有基于该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号。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正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

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5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16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第26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文本第26类新增“昆虫针”,第16类删除“昆虫针”。申请人在2015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2016年收到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2015文本在第16类申报,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类申报。

做买卖靠的是口碑,无需刻意进行宣传推广,仅消费者的口耳相传足矣。然而,在注意力经济时代,酒香不怕巷子深的经营理念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引导其认牌认购,经营者都想以某种容易识别且能被消费者记住的标志注册为商标使用。但是,并非任何标志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些标志因其特殊的指示意义(如指向国名、国旗、国徽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但不能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反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且歪曲、丑化特定标志的本来含义。

在中国劲酒商标行政案中,劲牌有限公司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国劲酒(即申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妥,但仍主张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重新审查。

因此,含国名标志能否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除应考虑到维护国家尊严,即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外,还应结合商标法其他禁止注册条款予以审查,如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

当然,也并非所有含国名标志均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特地规定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注册条件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但对以上两类商标注册申请,其总体审查标准仍为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也即:含国名标志不得滥作商标使用。

专利申请文件是指各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于专利审批程序的文件;而专利文献一般是指各国工业产权局、专利局及国际(地区)性专利组织正式出版的与专利申请、审批和保护相关的资料、文件的总称。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之后,经受理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即构成专利文献的一部分。

世界各国的专利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文摘、专利索引等各种官方文件和官方出版物,既包含与发明创造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相关的技术性资料,也包含与权利授予、权利变更、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性资料。

虽然在专利审批授权方面,根据专利权属地原则,各国独立进行审查,不受其他国家审查结果的影响,但是多数国家在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时多采用世界新颖性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将会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产生影响,因此专利文献的检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专利申请人无论是采用纸件形式或者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相关的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意思表示;二是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进行审查的基本依据;三是用以确定被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根据不同的情形将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或者受理之后被要求限期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对发明创造能否取得专利保护以及保护范围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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